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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勘测定界及地理位置测绘中介服务
辽测发【2018】90号
来源: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地理信息局 辽宁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勘测定界及地理位置测绘中介服务.html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抽查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涉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省气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勘测定界及地理位置测绘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实施单位,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省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或者组织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抽查清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检查名单】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气象主管部门,要汇总本年度开展行政审批时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测绘类中介服务事项,在下一年度的115日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测绘类中介服务的机构名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据此分类建立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每年度提供测绘类中介服务的机构实际数量,综合确定最近13年内已提供测绘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抽检名单。历次确定抽检名单的年份不得重复计取。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根据累计抽检年份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超过20%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检查实施】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由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第七条【检查时间】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年份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规定外组织中介服务随机抽查。

原则上,对同一中介服务机构的随机抽查频次,该检查年度不超过1次。

         第八条【检查备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检查方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抽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检查费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人员随机】全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被抽查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抽查处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抽查结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文书样式】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例外条款】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