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爆破作业安全评估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辽宁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辽宁省公安机关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行业规范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展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企业执行行业规范标准情况的检查抽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依据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作业项目的实际数量,科学制定市本级、县(区)、派出所三级的检查周期次数。原则上,对辖区中介服务企业,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1次,派出所每月至少1次。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抽查中介服务企业执行行业规范标准情况,原则上应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异地交叉互检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日常监管或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企业涉嫌违反行业规范标准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严格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中介服务企业组织的检查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企业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中介服务企业开展检查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认真开展检查,如实记录实际情况,并由中介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开展中介服务企业检查抽查时,应采取随机指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实施检查抽查过程中,中介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服务企业违反行业规范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停止中介服务、限期整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降级、撤销作业许可等措施,强化对中介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违规中介服务事项;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中介服务企业及人员财物。
第 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民警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中介服务企业的检查抽查结果,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统一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