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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市监发〔2019〕101号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html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组织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共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依托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业务系统,抽取辖区内不少于10%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应当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规定外组织中介服务随机抽查。

对同一中介服务机构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