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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出具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农畜〔2023〕214号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3-09-25

辽宁省出具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html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出具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中介服务(以下中介服务)行为,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抽查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对象,是指依据《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在办理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经公开招标产生的出具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的饲料检验机构。
        第三条【实施主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中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抽查清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第五条【检查名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抽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检查实施】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第七条【检查时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第八条【检查内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检查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检查方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检查费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检查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配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或通过录制视频方式记录。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抽查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抽查结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全省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文书样式】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出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辽农法〔2019〕1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