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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辽发改投资〔2018〕611号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8-24

省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html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咨询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大力减少工程咨询领域乱执法、乱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服务规范标准,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随机抽查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中介服务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充分发挥省工程咨询协会作用,协助我委建立全省咨询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全省执业检查人员名录库,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规范的指导,合同省工程咨询协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抽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征询省工程咨询协会意见,既要保障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随机抽查应当采取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依据抽查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抽查工作。对被抽查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八条  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执法文书按行政执法标准文书出具。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工程咨询协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推送至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共享,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及《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