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财监〔2018〕323号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8-08-24

辽宁省财政厅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html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财政部每年要求的比例,随机抽取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根据财政部每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检查人员。

省财政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投诉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直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省财政厅可委托有条件的市财政局,对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相关单位。对同一中介服务机构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财政厅抽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者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抽查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应采取竞争方式。

第十条  省财政厅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省财政厅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相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公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省财政厅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省政府或财政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