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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辽应急规划〔2019〕12号
来源:省应急厅      发布时间:2019-08-01

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html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应急厅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辽商改发〔20191号),对其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全省应急管理部门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省应急厅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应急厅开展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应急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应急厅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30%比例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检查名单。

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在行政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提供给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据此分类建立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应急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本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随机抽查执法内容,执法检查可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聘请专家参与。

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省应急厅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应急厅进行检查。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规定外组织中介服务随机抽查。

对同一中介服务机构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与专家应进行合议,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逐条陈述存在的具体问题或隐患,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抽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6年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2018816日公布的《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辽安监规划〔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