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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事项规范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范标准
辽市监发〔2019〕127号
来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26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范标准.html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调整对象、组织评审部门】本规范标准所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采用竞争性选择方式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无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境内申请行政许可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活动,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技术性服务管理活动,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循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五条【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求:

(一)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纳入竞争性选择范围: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2.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持续保持其合法有效;

3.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等;

4.具有与从事的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服务能力;

5.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以及销售活动;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二)辽宁省鉴定评审机构聘用专家应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要从省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担任专家组长的专家每年不得超过10次;省外鉴定评审机构每年应将鉴定评审专家库报省局备案,专家聘用随机抽取,且担任专家组长的专家每年不得超过10次。

(三)鉴定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其申报登记的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并对以下方面负责:

1.负责其鉴定评审人员评审项目的培训;

2.对其申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保证其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4.对其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以及廉洁自律行为和结果负责。

(四) 鉴定评审人员申请增项的,新项目需经鉴定评审机构培训,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

(五)鉴定评审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制度,明确本机构的鉴定评审程序、时限、内容、标准、整改项目确认、鉴定评审报告审批等与鉴定评审有关的要求。

第六条【评审的流程】 评审的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于收到委托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委托。确有原因无法承担委托任务的,应注明具体原因;无合理原因不接受委托(或确认后撤销委托)任务的鉴定评审机构,将书面通知终止对其的委托,且两年内将不再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接受委托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自行政许可受理之日起1个月10日(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三)申请单位对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更换鉴定评审机构申请。经复核,如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将委托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四)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五)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人员名录内具备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人员中,以随机方式选择鉴定评审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首次申请许可单位的评审组至少由3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并确定评审组长;对非首次申请许可单位的评审组至少由2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并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是评审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六)鉴定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对以下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1.就职过(含现就职)的单位;

2.提供过咨询服务的单位;

3.与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与申请单位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七)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5日前将鉴定评审通知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4.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存在虚假申请材料等问题,评审组应立即向鉴定评审机构报告,鉴定评审机构核实情况后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鉴定评审管理部门;

(九)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评审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不得以无依据的主观性意见作为鉴定评审结论。

(十一)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完整地做好鉴定评审记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等留存图片或视频等电子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二)作为鉴定评审工作的必要环节,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填写鉴定评审反馈表,确认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组廉洁自律情况,将反馈表提交到发证部门,方可进入审批环节。

第七条【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一)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二)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申请单位提出整改确认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 年内完成。

第八条【执业要求】

(一)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法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结果,并对做出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鉴定评审报告和委托资料等,妥善保存归档,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将鉴定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2.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3.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不得收取任何鉴定评审费用;

5.不得参与被评审单位的经营性活动;

6.不得推销产品;

7.不得要求被评审单位将监督检验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四)鉴定评审人员从事鉴定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2.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3.不得由被评审单位承担个人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4.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和结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5.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6.不得泄露鉴定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不得参与被评审单位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8.不得推销产品。

(五) 鉴定评审机构应制定对鉴定评审人员的廉洁自律要求,将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在鉴定评审首次会议中宣布。

(六)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

第九条【合同管理】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付。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评审机构遵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并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现场监督意见书,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对鉴定评审机构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和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失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约谈、暂停委托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出具虚假鉴定评审报告的。

(二)转包鉴定评审项目的。

(三)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评审的。

(四)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鉴定评审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鉴定评审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信用惩戒】建立鉴定评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和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鉴定评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时,对其提供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例外条款】本规范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本规范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规范标准自2019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