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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事项规范

辽宁省工程咨询行业中介服务规范标准(试行)
辽发改投资〔2018〕611号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8-31

辽宁省工程咨询行业中介服务规范标准(试行).html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中介服务,提升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标准。

第二条  工程咨询行业中介服务是指工程咨询单位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工程咨询中介服务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负责对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中介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工程咨询协会应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切实加强对省内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第六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中介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中介服务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程咨询中介服务,应主动提供以下方面情况: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公司性质、法人、联系方式、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简介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地点、项目起止年限、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背景、项目战略规划、市场定位、资源优势及有利条件等。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等是否有限制)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自筹、申请国家补贴、贷款)等。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中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二条 编写咨询中介服务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评估中介服务时,按规定,自委托之日起,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需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咨询中介服务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中介服务质量负总责。主持该业务的人员对咨询中介服务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实行咨询中介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时,应在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中介服务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中介服务成果质量责任,形成工程咨询中介服务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中介服务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工程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未按照工程咨询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资信评价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辽宁”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鼓励与支持工程咨询单位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资信评价。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四)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及《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9 1 日起施行。